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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身保险发展政策思考

更新时间:2007-9-7    关注度: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zhanlihong

主要内容:金融,货币,银行,财经,保险,财保,车险,农村,人身保险

  农村人身保险是农村金融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县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农村人身保险对于提高保险业整体发展实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党和国家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对“三农”工作给予高度关注和积极投入,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政策措施《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也要求保险业“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进一步明确了寿险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任务。如何在政策层面上有效推动农村人身保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为保险监管机关和各级政府面临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难题。
 
  当前我国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的突出特点

  (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整体缺失。我国农村地区的人身保险发展与城镇地区的最大差异在于,城镇地区人身保险是在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发展的。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整体上属于缺失状态,从社会保障三个支柱情况来看,第一层面由政府主导的基础型社会保障和第二层面由企业主导的成长型社会保障基本缺失或严重不足。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积极推动下,各地区尝试建立了一些初步的保障制度,如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这些社会保障制度虽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管理水平低,覆盖面窄,且限于试点地区,严重滞后于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第三层面由个人主导的享受型社会保障,即商业保险虽规模远低于城镇地区,但在农村地区广泛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问题。当前,我国农村人口众多,绝大部分农民没有基本的养老和健康保障,在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十分突出,距离农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济、失有所补的和谐社会建设目标还有很大差距。在政府财力无法在短期内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情况下,迫切需要人身保险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各个层面发挥更加广泛和积极的作用。

  (二)人身保险市场供求矛盾突出。中国保监会和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调查显示,77%的农村居民对保险有一定了解,63.1%的被调查农民家庭考虑今后几年购买保险。随着农民收入逐步提高和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农民的保险需求和购买力不断提高。但与快速增长的保险需求相比,目前商业保险在农村地区所能提供的有效供给却明显不足,无法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要。在销人身保险产品脱离农村和农民实际,无法满足农民区别于城镇职工的风险保障需求,无法匹配农民的购买力现状。销售网络不健全,销售队伍建设滞后,并未给广大农民提高便捷、周到、细致的保险服务。保险宣传和投保教育乏力,广大农民尚未将保险作为防范自身风险的重要工具,缺乏参保积极性。

  (三)区别与城市特有的经营规律。与城市相比,农村人身保险的经营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1、农民需要基础性保障。由于广大农民无法享受城镇职工所享有的基本社会保障,加之农民文化水平低,属于低收入群体,适宜购买保额低、手续简便、条款简单易懂的风险保障型产品。
 
  2、与支农惠农政策密切相关。当前,国家以各种政策补贴、补偿的方式,积极支持农业发展和解决农村民生问题,因此很多保费直接或间接的来源于各级政府的财政资金,农村业务涉及政策性较强,如失地补偿金、政策补贴和专项资金等。

  5、销售的季节性和不稳定性。现阶段购买人身保险的主体是农村中有较高收入的群体,如农村专业户、工商户和外出务工人员,销售的季节主要集中在一季度、“五一”期间和四季度。

  4、风险管控难度大。目前,寿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管控职能主要集中在地市以上保险机构,经营服务体系延伸和分散到农村以后,管控比较困难,经营风险较大。

  制约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归因于城乡二元结构的经济基础。保险的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高度相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是农村人身保险发展的基础和动力。目前,我国二元经济结构还没有彻底改变,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差距仍然较大,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农村人身保险发展直接受制于农村经济社会的现实状况。一方面,相对于城镇地区,广大农民收入低、文化水平低、需求层次低,缺乏风险和自我保护意识,仍未摆脱“养儿防老、靠天吃饭”的传统观念,储蓄仍然是农民的主要理财方式,在缴费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农村地区的投保率和件均保费远低于城镇地区。另一方面,农村交通、通信、媒体等基础设施和外部环境差,农民居住环境分散、沟通联系不畅、对外闭塞等一些客观因素,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人身保险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商业保险发展也呈现出明显的“二元”特征,在城市保险市场不断加快发展的同时,农村业务发展水平较低,保险业的发展基本上依靠城市业务拉动。

  (二)归因于传统定位认识的思想局限。一方面,各级政府存在认识偏差。一些地方政府尚未认识到商业保险的功能作用和专业优势,片面强调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竞争关系,片面强调商业保险的逐利性,而忽视其客观上发挥的社会功能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许多地方政府尚未充分认识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仍然沿用政府包揽、建立大一统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路来解决农村保障问题,忽视商业保险的重要作用和生存发展。另一方面,保险经营主体认识短浅,对农村人身保险业务开发重视不够、投入不够。

  (三)归因于主体建设滞后的市场基础。

  1、服务网络不健全。各保险公司在经营思想上,长期重城轻乡、重当前轻长远。由于战略选择和历史形成,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只有中国人寿一家公司在农村网点较多,其他公司很少、有的甚至没有农村网点。

  2、产品水土不符。现存的农村保险产品体系险种偏少、保障不适度,保险期限、保险费率和责任范围与城市一刀切,缺乏因地制宜的灵活性,不适应农民这一特殊群体的现实需求。

  3、队伍建设滞后。目前,农村保险从业人员素质整体水平有待提高,特别是保险专业化水平较低。经常性的培训亟待加强,团队管理基础薄弱。由于展业成本高,件均保费低,农村营销员收入偏低,缺乏职业吸引力。

  4、信用基础脆弱。农村营销员的整体素质低、趋利性强、销售行为不规范,致使许多农村保户不了解产品的功能和自身权利义务,保险公司一旦在销售、理赔、分红给付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极易在封闭环境里产生“涟漪效应”,容易引发群体退雹投诉等社会问题。

  关于加快农村人身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调整发展思路和发展定位。确立“政策推动、试点先行、适度开发、因地制宜”的整体思路。制定农村人身保险发展的长远规划,优化农村人身保险的税收等政策环境。树立精品意识,稳步推动和支持各项涉农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稳步开发农村保险资源,确保农村人身保险的可持续发展;立足于产品服务和销售模式两个创新基点,大力发展小额人身保险,积极尝试销售组织和管理模式创新,激发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的潜力和活力,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突破传统观念和思想束缚,积极与地方政府和乡镇企事业单位合作,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试点为突破口,争取在第一、第二社会保障层面发挥专业优势,提高服务水平,拓展发展空间,全方位参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让商业保险成为向政府提供社会保障服务的供应商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生力军。

  (二)出台和落实政策推动措施。研究和建立加陕农村人身保险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

  1、争取各级政府支持。积极与地方政府沟通、汇报和协调,逐步将发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规划之中。找准保险与社会需求、政府工作的结合点,把中央和地方政府支农惠农政策与人身保险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2、优化保险发展环境。协调工商、发改委、监察、审计、教育等部门,减少行政对保险的干预和不合理限制。协调卫生、社保等部门支持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养老等业务领域。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加大保险基础知识的宣传力度,为农村保险发展创造宽松的舆论环境。
 
  3、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协调税务部门,提高保险营销员营业锐起征点或减免营业税,由按月调整为按季或按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农村地区保险机构营业税实行一定比例的优惠政策。通过给予农村地区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适当的税优政策,减轻农民涉及商业保险的税收负担,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使保险营销成为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重要渠道。

  (三)实现农村市场差异化监管。在城市保险市场监管力量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加之农村市场的自身特性,农村市场监管要遵循差异化和重点监管的理念,把“市场规范和政策推动”作为监管的两个立足点和着力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对农村市场监管的差异化:
 
  1、实行产品、机构准入的差异化。适当放宽农村地区保险机构的准入标准。引导保险机构在细分城乡市场和农村地区内部市场的基础上,推出体现农村和农民特色的产品,研究地农村推行条款通俗化的有效方法和手段。建立和完善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的退出机制。

  2、实行农村从业人员管理的差异比。坚持从业资格考试准入的基本原则,按照“资格分类准入、展业分级管理”的思路,建立农村地区保险从业资格考试制度,降低考试难度,实行产、寿分类考试。同时,对其加强展业证书的分级考核和资质管理。

  3、实行市场行为监管的差异化。在严格法人机构监管的基础上,强化省级分公司对农村业务的直接管控责任。加强市场调研,广泛征求行业协会、基层政府、农村保户等各方意见,及时、全面掌握农村市场状况和存在问题。严厉禁止和打击误导消费、恶性竞争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影响行为形象、破坏性开发农村市场的行为。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农村人身保险服务的行业标准、服务承诺和行为规范。

  4、实行非现场监管的差异化。要建立一套包括从业人员、险种类别、赔款给付、成本费用等相关指标的农村保险统计报表体系,科学、清晰地界定农村保险市场的统计范围,以便定期分析、系统研究农村保险的发展变化,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和监管措施。

  (四)确保农村市场可持续开发

  1、建立合理开发的保护机制。加强对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政策指导,完善政策配套措施。结合地方经济特点,研究本地区农村发展战略和规划,防止和克服“视而不见”和“拔苗助长”两种极端。既要积极培育充分竞争的市场格局,又要注重农村市场资源的保护性开发,避免过度竞争。
 
  2、建立因地制宜的经营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结合地区实际,探索区域性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的特色、有效经营模式。要通过政策引导、费用支持的办法支持农村销售队伍建设和业务开展。开发地方特色的产品和组合,积极发展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局(所)等兼业代理渠道,加强农村营销服务部的标准化建设、完善内控机制。

  3、建立经验典型的示范机制。要注重发挥典型的示范效应,在农村地区深入挖掘和培育一批典型机构、典型个人、典型案例,及时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同是,要杜绝单纯追求保费规蘑不顾市场实际需求、过度营销、盲目开发从而损害长远发展的短期行为。

  (五)探索农村特色的发展模式。农村人身保险发展必须研究和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如通过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实现农村市场发展的新突破。小额人身保险即专门为农村低收入者提供保障的低保额、低保费产品,切合农村低收入人口的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一方面,积极推动简易人身保险的发展。积极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发保额较小、保费低廉、办理简便、保障型的人身保险产品,密切关注和积极推动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的发展。另一方面,推进农村金融一体化的战略合作。将人身保险发展融入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中。引导商业保险与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实现一体化金融的战略合作,推广小额信贷与小额人身保险的捆绑式销售,提升农村金融网点的代理主渠道作用。
 
  尝试发展农村保险互助合作。借鉴印度、菲律宾等国家以通过建立互助合作社发展小额人身保险的成功经验。基于风险共耽利益共享的理念,依托乡镇组织尝试建立互助保险试点。既可以建立非盈利性、非政府性、独立的农村保险互助合作社试点。同时,也可以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开展深入合作,将人身保险纳入合作金融范畴,为合作金融组织提供风险保障的技术指导和管理服务。

相关报告:
· 2004 年1 季度中国银行业分析报告 08-13
· 2004年1季度中国银行业分析报告 08-07
· 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市场调查研究报告 08-06
·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跟踪分析报告-071…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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