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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出台过渡期办法 三年大限强迫信托公司转型更新时间:2007-1-9 关注度: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zhoupingxia
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政策出台可谓紧锣密鼓。因《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两规”)修改而惊魂未定的信托公司日前又收到了来自银监会的又一份红头文件《关于信托公司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讨论稿)(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银监会设计了一个为期三年的过渡期,过渡期从修改后的“两规”颁布之日(预计2007年初)至2010年1月1日结束。 过渡期内,信托公司要逐年压缩贷款、实业投资、回购、拆借和担保余额等相关业务在净资产中所占比重,直至2010年1月1日,要全部达到新办法要求。未达标的信托公司则有可能被兼并、收购甚至退市。 再发过渡通知 面对如此高频的政策,坊间不禁高呼“第六次”清理整顿来临了。 事实上,自信托从国外引进后,这个“舶来品”就不断地受到整顿调整。信托公司近几年虽取得了长足进展,50多家信托公司仍良莠不齐,众多的中小信托公司潜伏着众多的隐患。“近期金信信托、吉林泛亚等少数信托公司违规经营,引发信托产品兑付风险,是坚定银监会调整信托业决心的原因之一”,一位信托公司的负责人表示,“更重要的原因则是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全面对外开放,信托制度的优越性将得到极大地发挥。这是再次整顿信托业的根本。” 而银监会此次对“两规”修改正是倾向于压缩其过渡资金及自有资金的使用方向,促使将信托公司向私募性质的金融机构转型。转型并非易事,据用益信托工作室李旸介绍,大部分信托公司自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重超过50%。为此银监会再次下发过渡通知,采取比较和缓的策略,规定量化的转型年限,驱使信托公司慢慢转型。 根据通知,信托公司须逐年压缩相关业务。其中2007年底前自营贷款业务占净资本比例须下降至70%以下,实业投资、回购、拆借和担保余额在2006年底的基础上下降30%;2008年底前贷款业务占净资本须下降至40%以下,实业投资、回购、拆借和担保余额在2006年底的基础上下降30%;2009年12月31日前贷款、实业投资、回购、拆借和担保余额须达到新办法的要求。 而对于提前达到新办法标准的信托公司,银监会则将遵循“成熟一家审批一家”的原则,逐个全面开放新办法形势下的信托业务。 两极分化 银监会的过渡通知并没有给所有的信托公司吃上定心丸。一位西部信托公司的高管抱怨:“这三年是在逐步收缩信托公司的生存空间,相比直接实施新办法,这无疑是‘死缓’”。 此高管抱怨并非没有来由,除了逐年压缩相关业务外,过渡期内通知另规定: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不得开办异地信托业务;同时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升为20万元;机构投资者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转让后的集合资金计划受益权在存续期内不得超过200份。 “由5万元的起点变为20万元,将会断绝许多小规模信托投资客户,这对经济收入水平较差的中西部地区的信托公司影响将更为显著”,该高管对中西部信托公司前景表示悲观。 李旸分析:“在目前状况下,将会有绝大部分的信托公司难以通过银监会审批,更多的将难逃被银行、其他信托公司并购或退市的命运,这在中西部公司中将表现得更加明显。” 相对中小信托公司的“死缓”,大信托公司则有可能得到生存机会。大城市及东部沿海的优质信托公司则表示,有机会经过三年的调整期达到“两规”的新要求。 一方面,其可依托强大实力逐步降低净资本,清理实业投资等相关业务。另一方面,“大的信托公司可以利用三年时间,有效整合扩充资源,在积极开展中间业务的同时,还有可能兼并一些中小信托公司或找到比较好的战略合作者及金融机构来参股控股”,李旸分析。 某信托法专家透露,因看好国内信托公司的再次面临调整的有利时机,国外的金融机构也在积极探触中国市场。这对一直寻求股本改革的大信托公司无疑是一个好机会。 “瘦身”不等于山穷水尽 面对此轮监管趋势,信托公司不可避免的要经历一次集体数量与营业范围的“瘦身”。李旸表示:“在资本市场中,金融机构的发展都是‘大鱼吃小鱼’的一个过程,大的越强小的越弱直至消失的演变。最后由几家大的公司来运作市场,信托公司不可避免的也要有这个过程”。 上述信托法专家解释:“信托业在将来有一个极好的前景,而作为信托业的经营主体,信托公司也不会走向穷途。逐个审批,推进分类监管,使一些存在操作风险及侧重实业投资的信托公司慢慢淡出信托舞台,也是为了促使优质信托公司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针对目前对信托公司业务范围的缩小,该专家进一步解释:“现在由于信托业各项相关政策及配套设施不健全,全面开放信托业将存在风险隐患,而随着问题的一一解决,信托公司的经营业务将极有可能再次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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