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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挖掘机业挖掘机产品质量保证规定
作者:佚名    免费报告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9

    为正确维护消费者(需方)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在中国从事挖掘机整机制造的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挖掘机产品必须遵守本质量保证规定。

    一、质量保证期内实施免费的定期检查和指导保养制度

    1.挖掘机生产企业或授权的代理商(供方)在质量保证期内为需方免费提供三次以上的挖掘机定期检查,并指导需方进行例行的保养和维护。

    2.需方对供方实施免费的定期检查与指导保养制度应给予必要的配合。为供方提供挖掘机真实的作业时间、工作地点和必要的停机保养时间。

    3.由于缺乏正常的维护保养工作而引起挖掘机故障的其损失由过错方负责。

    二、质量保证期

    供方必须为需方提供不少于一年或2000h(对于工作质量小于等于13t的挖掘机为1500h)的质量保证期。产品质量保证期的确认方法为:供方向第一位最终需方交货之日起,挖掘机的实际运转时间达到2000h(对于工作质量小于等于13t的挖掘机为1500h)或一年,这两种情况中以先达到的时间为准。供方事先向需方申明的特价产品(包括二手挖掘机)不受此限。当挖掘机安装非标准配置的特殊装置(如液压锤)时,质量保证期也不受此限,由合同另行约定。

    三、质量保证责任在质量保证期限内,构成挖掘机的任何零部件如果在设计制造上出现缺陷,供方有义务对有缺陷的零部件进行免费修复或更换。需方有义务给予必要的配合。供方有权回收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在挖掘机使用过程中需方有日常检查、故障通报以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故障扩大的责任。

    四、在质量保证期内,下列情况不属于质量保证范围:

    1.由于事故、使用或保管不当、疏忽或灾害造成的损失或缺陷。

    2.未经供方或供方授权的特约维修店的书面认定,使用非供方提供的零部件或安装附属件所造成的损失或缺陷。

    3.供方或供方授权的特约维修店以外的人员实施维修或改装从而影响机器性能和用途的情形。

4.机器的保养不当。

    5.机器对特定环境的适用性(事先有承诺的不受此限)。

    6.由于燃油使用不当导致的故障。

    五、不提供质量保证的范围

    供方在事先申明的前提下,有权将下列材料、零部件作为不提供质量保证的范围;油料、油脂、风扇皮带、密封垫、保险丝、制动器衬或离合器衬、滤清器、轮胎、线缆、碳刷、玻璃、灯泡、喷油嘴、点烟器、燃油泵柱塞、出油阀、铲斗及其他类似部件。

    六、质量损害赔偿

    因挖掘机质量缺陷造成需方在人身、其他财产损害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

    七、其他

    1.供方在履行正常的法定维修义务时,需方应予以适当的配合。如需方拒绝配合,如隐匿挖掘机工作地点、故意损毁计时装置、GPS系统以及设置其他障碍等,供方有权中止提供服务义务,由此引起的损失扩大由需方负责。

    2.挖掘机的重要零部件如发动机、液压主泵、主阀、行走机构、回转机构及主要结构件(动臂、斗杆、平台、下车架)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重大故障且同一故障虽经三次或三次以上重大维修仍不能恢复原功能,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更换新的部件,情况特别严重的,需方有权退货。

    3.供方与需方如无书面的特别约定都将认为是供需双方对此规定的全部接受。

    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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