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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和所有制结构的深刻变革,呼唤物权法出台;物权法颁布实施,又从民法角度为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正确分析国情,做出了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党的十五大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1999年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宪法中确定下来,使之得到了国家根本法的保障。党的十六大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进一步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有利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已经发生深刻变革。以国有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状况来说,这些年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虽然下降,但是它的实力却不断增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一直发挥着主导作用,在国防工业、石油化工、航天航空、交通运输、电力电信、重要资源开发、重大装备制造等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一直保持着控制力。与此同时,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增加就业的主要渠道,对外贸易的新生力军。事实证明,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没有离开社会主义,而正是在脚踏实地建设社会主义,使社会主义在中国真正兴旺起来。
适应所有制结构的深刻变革,适时制定物权法,通过明确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通过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依法保护私有财产,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于从民法角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和经济运行机制的根本转变,呼唤物权法出台;物权法颁布实施,又从民法角度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加强,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在社会商品零售环节,政府定价比重由改革开放前的几乎100%下降到目前的不足4%。资本、劳动力、土地、产权、技术等市场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经济运行机制的根本转变,有力地推动了几个相互联系的重要领域改革的深化:一是加快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改制、改组,把它们推向市场,在市场的大海中学会游泳,增强活力,提高素质;二是深化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三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实践证明,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经济活动才能富有活力,提高效率,更快地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提高综合国力。同时也要看到,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市场本身存在着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改善宏观经济环境、合理利用公共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就难以靠市场来解决。因此,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意味着减少政府的责任和作用。我国是发展中大国,又处在经济体制转换、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尤其需要政府担当起应负的责任,把职能真正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并且转变工作方式、工作作风,切实解决市场解决不了也解决不好的问题,为经济活动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适应经济运行机制和经济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适时制定物权法,通过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依法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对于从民法角度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四、社会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任务的提出,呼唤物权法出台;物权法颁布实施,又从民法角度为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给我国社会带来巨大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同时也要看到,空前的社会变革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这样那样的问题,分配关系尚未理顺、财产占有差距过大、社会利益格局失衡等就是一个突出问题,并且是引发其他影响社会和谐问题的一个根源,必须认真对待,妥善解决。
法律制度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说到底,是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这些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分配方式的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利益关系的多样化、复杂化,社会利益格局已经发生并且还在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现在进入了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分析新形势、研究新问题,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要合理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公平,让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共同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合理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基础在于保护合法财产。不论是谁,只要他的财产是合法的,都要给予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侵犯;不论是谁,只要他侵犯了国家的、集体的和他人的合法财产,就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这个民事关系问题上,同样适用“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这样才能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形成和壮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力,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在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调整的形势下,适时制定物权法,通过制度安排,正确把握和妥善处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的关系,正确反映各方面群众的共同利益,统筹兼顾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对于从民法角度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已经作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据宪法,在总结有关法律规定实施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做出规定,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是迫切需要的。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物权法颁布实施,对于从民法角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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