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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郑重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进程中,可以说是浓墨重彩的一笔,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物权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宣示:“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条的规定,既确定了物权法的立法宗旨和根本依据,又体现了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我们由此可以做出判断:制定物权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又关系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又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制保障。要讲这部重要法律出台的社会背景和重大意义,要讲它在历时13年起草、修改过程中一直受到社会普遍关注的缘由,就在于此。
深刻理解物权法出台的社会背景和重大意义,是准确把握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的前提。
一、物权法在法律体系中自身的特殊性质和独特功能,决定了它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重大作用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这一基本原理在民法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并且是古往今来普遍适用的。这是因为,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生产活动,人类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生产关系。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民法反映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是最直接的,比如民法上的所有权就是政治经济学上的所有制的直接反映,物权法从民法角度对所有权的保护就是对现实生活中所有制的维护。
在世界民法史上,有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法,那就是《法国民法典》,人们又称之为《拿破仑法典》。它制定于1804年,之后虽经一再修改、补充,却一直沿用至今,它所确定的原则和基本经济制度始终没有改变。恩格斯对《拿破仑法典》曾给予这样的评价:这部法典把刚刚诞生的现代社会的经济生活译成法的语言,是“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这部名垂史册的民法典之所以受到如此高的评价,正是因为它集中地体现了新兴资产阶级的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用强大的法律武器荡涤、摧毁了欧洲的封建经济制度,奠定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财产是人类生产、生存的物质基础,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财产经济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物权法是民法典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物权法上讲的“物”,主要是指有形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的有形财产,如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有形财产,如飞机、船舶、汽车、电视机等。物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这里需要说明:财产权的内容比物权要宽,除基于有形财产的物权外,还有知识产权、债权等。因此,物权只能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本法的名称只能确定为物权法,而不能称之为财产权法),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由它派生出来的。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法从民法角度明确物的归属即确认物是属于谁的,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明确对物权如何保护。概括地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明确了物权法在法律体系中自身的特殊性质及其所规范的财产经济关系,也就顺理成章地明确了物权法的独特功能,主要是两方面:一是通过明确物的归属,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二是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和对物权的保护,发挥物尽其用的作用。以矿产资源为例,我国的宪法和依据宪法制定的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的归属一经依法确定,就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据为己有。而国务院只是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并不直接从事开采活动。矿山企业要开采,先要依照法定程序取得采矿权,并按规定向国家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这样,就产生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问题。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也受法律保护。矿山企业依法取得了采矿权,如果缺乏资金,要用自己的机器设备作抵押物向银行贷款,银行对这些抵押物享有的担保物权也受法律保护。为了保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山企业行使采矿权,银行行使抵押权,都不能损害国家作为所有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不同权利人相互之间的财产经济关系,是民法的基础。由物权法对涉及上述三方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加以规范,既可以防止纠纷,又可以使矿产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再举一个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例子:有个房主,先把自己的房子卖给了甲,并把房子交给甲使用;后来,由于房价上涨,又把房子卖给了乙,并同乙办理了房子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这栋房子究竟属于谁?乙能不能要求甲腾出房子?解决这种“一物两卖”的问题,可以有多种办法,一是按照订立合同先后确定房子的归属,二是按照是否付款或者付款先后确定房子的归属,三是按照买方是否实际占有确定房子的归属,四是按照房子是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确定房子的归属。几种解决办法,各有各的道理。如果没有物权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扯起皮来,没完没了,三方都不得安宁。有了物权法,从维护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出发,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采取第四种解决办法,按照这栋房子是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确定它的归属,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人就是房子的所有权人。甲虽然先买,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乙虽然后买,但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乙就是这栋房子的所有权人,他就有权要求甲腾出房子。甲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是甲和原房主之间订立的房子买卖合同仍然是有效的,甲受到的损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原房主赔偿。从这两个例子就可以明白为什么说物权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又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什么说它在经济生活中有着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
在当今世界上,各个国家的物权法是有共同性的,即不同国家的物权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性质、基本内容和独特功能大体类似。同时,由于各个国家的物权法赖以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同,不同国家的物权法又有各自的特殊性,最根本的是本质不同,资本主义的物权法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并为其服务的,社会主义的物权法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并为其服务的。我国物权法确定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同资本主义物权法有本质的区别,它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物权法,又还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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