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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资助要求自愿无偿 医生不能擅自接受
作者:佚名    情报分析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9

    近日,中国卫生部发布了《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有关人士就该《办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

    该人士说,医疗卫生机构属于社会公益事业,社会捐赠资助也是国家鼓励社会参与卫生筹资的重要形式之一。但是至今为止,我国尚缺乏规范的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资助的管理办法,影响了社会捐赠资助的积极性。因此,加强对捐赠资助财产的管理,制定统一规范的管理办法,既是社会捐赠资助方的要求,也是鼓励和促进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的需要。

    该人士指出,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卫生部出台了《办法》,力争从源头上防范医疗卫生机构的商业贿赂行为,从制度上堵塞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管理漏洞,以维护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

    捐赠资助要坚持自愿无偿原则

    据了解,由于以往缺乏统一、规范的捐赠资助管理办法,各单位对接受捐赠资助的财产管理千差万别。《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借鉴了广播电视、体育等领域接受捐赠赞助的管理办法,并结合医疗卫生工作实际,《办法》中用16个“不得”划定了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不能涉及的“禁区”。

    该人士提出,《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接受捐赠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变相摊派。承担政府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相关的任何形式的捐赠资助。

    该人士同时强调,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资助,需由单位监察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并报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对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捐赠资助必须用于公益事业

    卫生部有关人士说,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符合公益性目的。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该人士明确说,为了确保捐赠资助的公益性,捐赠资助方和受赠受助方必须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使用捐赠资助财产。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能擅自改变财产用途。

    此外,该人士还表示,为了保证捐赠资助财产的合理使用,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向资助方反馈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财产流向应公开透明,决不能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他个人支出,也不得提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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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报分析录入:liangxiaodan    责任编辑:liangxiao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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