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情报分析搜索 高级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报告直通车 >> 情报分析 >> 食品烟草 >> 食品 >> 情报分析正文
会员登陆
热点研究报告

·十大股票投资分析:中国联通
·十大股票投资分析:宝钢股份
·中国房地产发展趋势研究报…
·2007年中国钢铁行业投资前…
·十大股票投资分析:青岛海尔
·2007年中国餐饮业市场调查…
·2006年中国钢铁行业分析及…
·2006年铜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2006-2007年度中国货车行业…
·2006-2007年中国婴幼儿奶粉…
·焦碳产业信息周报(一)
·十大股票投资分析:中国石化
·2006-2010年运动鞋行业市场…
·粗苯加工产业周报(一)
·煤炭产业信息周报(二)
·2006-2007年中国宾馆酒店业…
·2006-2007年中国锡业市场调…
·十大股票投资分析:四川长虹
·2006年中药行业分析及预测…
·2006年中国医药行业分析及…
·2006-2010年中国加油站市场…
·2006年中国铜业分析及预测…

本栏目阅读排行

·巴西又建一座甘蔗乙醇加工…
·黑龙江黑河奶粉首次出口中…
·关注:食品工业生物技术应…
·我国蜂胶对日本出口前景看…
·食品工业年产值四年后将破…
·“金龙鱼”成为北京奥运会…
·未来10年全球乳品仍以需求…
·抽查显示:近三成植物蛋白…
·中东地区软饮料消费市场潜…
·茶饮、无糖饮品成今年饮料…
·第17周部分地区AA类肉鸡价…
·2006年饮料行业蓄势待发
·[国际糖市]2007年初糖价料…
·我国罐头内需将出现新飞跃
·拉美主要咖啡生产国的生产…
·圣元失意亚华股份争夺战转…
·中法葡萄种植与酿酒示范农…
·百事追加中国投资 未来3年…
·意大利甜食产业去年销售额…
·泰国甘蔗可望丰收 食糖出口…

站内调查

    你最感兴趣的板块是?
研究报告
数据下载
情报分析
海外报告
免费报告
图片新闻

  

合作伙伴
 
法律战一触即发 娃哈哈风险巨大(上)
作者:佚名    情报分析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9


    一旦进入法律战,娃哈哈合资中方面临重大法律风险

    “最近,达能再次委托我们论证有关娃哈哈商标的法律问题。”

    4月24日,在北京一家知名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该公司的多名专业人士,正在逐条研读娃哈哈与达能的合同文本。

    虽然直到4月23日,达能集团在《致娃哈哈企业全体员工和经销商的公开信》中依然表示“达能集团始终希望与宗庆后先生协商,通过合理合法的经济方式解决(争端)。”但众多迹象表明,达能对“法律战”已进入实质准备阶段。

    法律大战一触即发

    根据掌握的合同材料,一旦进入法律战,娃哈哈合资中方面临重大法律风险 。

    4月9日,达能集团向合资公司董事长宗庆后发出通知,准备以合资公司的名义向非合资公司提起诉讼。“在通知发出起的30天内,如果他们不采取行动,我们将在30天后启动法律行动”。这是4月11日下午,达能亚太区总裁范易谋在媒体见面会上宣布的。

    人们可以将达能集团的上述行动理解为“以采取法律行动增加谈判砝码”,但是,不可忽视的是,此言既出,就意味着“法律大战”已经一触即发。

    为什么这样说呢?原来,达能提出的“30天行动期限”并非礼节性的宽限期,而是双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采取法律行动的前置条件。

    据此,开战的日期最早是5月9日。

    自4月2日,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向媒体披露“达能强购娃哈哈”后,众多媒体关于娃哈哈商标使用权以及并购冲突的背景报道,就像挤牙膏一样,零散而不完整。然后是各方人士根据这些报道作各种猜测和评析。情绪化占了上风,人们找出各种有利于合资中方的角度为民族品牌助势,将这场争执定义为“娃哈哈商标保护战”,较少听到“法言法语”。

    而根据掌握的合同材料,一旦进入法律战,娃哈哈合资中方面临重大法律风险。

    “娃哈哈”商标作价1亿元转让给合资公司

    其中5000万元作为中方的出资,另外5000万元由合资公司购买。

    据调查,1996年合资时,“娃哈哈”商标的注册权利人是国有独资的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宗庆后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合资公司的全称是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娃哈哈商标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作价1亿元人民币。根据1996年2月9日的《合资经营合同》,娃哈哈集团向合资公司的注资包括5000万元无形资产,即娃哈哈商标价值的一半,娃哈哈商标价值的另外5000万元由合资公司出资购买。

    这样,娃哈哈系列商标的全部权利归入合资公司。

    上述合同1996年2月9日签订,2月17日获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2月18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营业执照。

    虽然合资合同约定由合资中方限期将娃哈哈商标权利人变更为合资公司,但变更事宜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如愿。

    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合资公司出具了第一份年度审计报告[普华审字(98)第219号],记载:将注册商标办理到本公司名下的手续正在办理中,商标仍注册在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名下。

    宗庆后这样对媒体说:“当时对方提出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我们感觉是娃哈哈转让到娃哈哈。娃哈哈是一个合资公司,我们还占了大股,所以感觉也没有问题。”

    从《商标转让协议》到《商标使用合同》

    娃哈哈集团同意向合资公司提供一个专有的不可撤消的权利和商标使用许可,直到商标转让协议被批准

    据调查,1996年2月18日,合资公司获颁省工商局的营业执照。第二天,即2月19日,合资公司与娃哈哈集团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

    该协议重新描述了娃哈哈商标作价1亿元以及其中5000万元作为中方注资、另外5000万元由合资公司购买。协议约定,娃哈哈集团除了可以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娃哈哈字样外,不得在产品中使用娃哈哈商标。“不得将任何商标或其中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转让予第三方,亦不得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商标或拥有其中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利益”。

    该协议封死了合资公司中方对娃哈哈系列商标的权益主张,只允许娃哈哈集团等3家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娃哈哈字号。

    “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与《合资经营合同》是一致的,签订该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配合办理转让手续。”达能委托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解释。

    《商标转让协议》签订后,转让手续一直没有办下来。

    为了履行《合资经营合同》,不影响合资公司对娃哈哈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三年后的1999年5月18日,合资公司与娃哈哈集团又签订了《商标使用合同》。约定:娃哈哈集团同意向合资公司提供一个专有和不可撤消的权利和商标使用许可,在合同期限内用以制造和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产品,包括使用“娃哈哈”字样作为商号和公司名称的一部分的权利,根据《合资经营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合资公司应有权把商标使用许可只授予给娃哈哈合营企业。

 

情报分析录入:liulan    责任编辑:liulan 
  • 上一篇情报分析:

  • 下一篇情报分析:
  • 推荐报告 最新报告

    About ReportBus - 关于我们 - 客户服务 - 定制服务 - 战略合作 - 网站动态 - 相关声明 - 招贤纳士 - 返回首页
    报告直通车版权所有 京ICP备07033022号
    ©2006-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