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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彼勒"C"形商标被侵权 索赔成功

更新时间:2007-4-24    关注度: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责任编辑:liulan

主要内容:机械行业,工程机械,变压器,挖掘机,纺织机械,卡特彼勒,商标,侵权,索赔,


    世界上最大的工程机械、建筑机械及其相关配套设备的生产商,连续数年被《财富》杂志评为世界500强的卡特彼勒公司,由于自己的“C”图形商标被人擅自生产和销售,而将浙江的一家滤清器公司告上了法庭。

  今天,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浙江省瑞安市长生滤清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卡特彼勒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卡特彼勒公司系一家按照美国特拉华州法律组建和续存的公司,根据《财富》杂志世界500强企业排名,2006年其名列第159位。2005年4月8日,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查获了长生公司申报出口到叙利亚的滤清器100箱,该批滤清器上使用了“FOR CATERPILLAR”文字和卡特彼勒公司“C”图形标识,价值4166美元。

  卡特彼勒公司认为,其在中国通过长期诚信经营标有“C”商标的产品,在业内已经获得极高的商业信誉。长生公司没有经过原告的授权和同意,就擅自生产和销售原告享有注册商标权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故诉请法院判令长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而长生公司却辩称,卡特彼勒公司的“C”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包括本案所涉滤清器,而且他们在滤清器产品上使用的“FOR CATERPILLAR”字样属于对商标的“合理使用”。另外,这批货物乃是应叙利亚客户委托所需而生产,且经过海关扣押处理后,该批货物已经运回瑞安并没有出口,也没有进行其他销售,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长生公司在其生产的滤清器显著位置以较大的字体突出使用“FOR CATERPILLAR”文字,同时又未以相应方式如实表述产品来源,而且所附标签系粘贴,可以较为方便地揭去,这种使用方式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该产品的来源与“CATERPILLAR”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而且不排除被告对此效果的主观故意。因此,涉案产品对“FOR CATERPILLAR”文字的使用不属于对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CATERPILLA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发动机,而本案所涉滤清器作为发动机的零部件与发动机属于类似商品。涉案产品对“FOR CATERPILLAR”文字的使用属于在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CATERPILLAR”相似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至于长生公司关于其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并出口的辩称,因其没有证据表明曾经获得该境外企业关于涉案“FOR CATERPILLAR”文字及“C”图形商标的合法授权,故并不成为其免除民事法律责任的正当理由。

  鉴于该批滤清器并未出口,其利润无从产生,也未对卡特彼勒公司的市场份额产生影响,因此经济损失的后果尚未发生,故赔偿范围仅限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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