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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和谐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当前,对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的转制文化单位,应给予一定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稳妥地促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研究将转制文化单位适用的税收政策推广到更大范围。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尽快落实《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适用税收优惠的动漫产品和企业的范围、管理办法,对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即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可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对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关于促进农村服务业发展
大力发挥税收作用,支持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进一步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对全国农村信用社实行统一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在农村金融服务领域首先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的办法;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适用营业税政策,或可制定过渡税收政策;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和农村保险试点业务给予税收政策扶持,对于农村居民人寿保险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农业担保基金或农业担保机构开展农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符合一定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给予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关于支持创建国家创新体系,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制定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办法,全面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管理,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继续执行和完善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税收政策,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实行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
努力推动科普事业发展。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关于有序发展金融服务业
发达国家对银行业务普遍实行较低流转税负,或零税负。在开放环境中,我们要参考国际惯例,完善现行金融业流转税政策,逐步缩小我国银行业与发达国家银行业税收负担的差距,为银行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继续建立健全资本市场配套税收政策,支持资本市场更好更快地发育。调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收入是否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以及相应的征免营业税政策问题,做出合理判定。完善企业所得税关于信贷资产交易收入的规定,落实企业所得税关于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发生损失的扣除方法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转让、受让信贷资产的规定。研究金融衍生工具适用营业税政策。完善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推动农村信贷、保险业务更快发展。
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以及促进职工就业和再就业
在试点基础上,继续完善福利企业和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方式,在确定给予税收优惠水平时,按年度考察安置就业与再就业人员的规模,既要考察安置就业与再就业的具体人数,又要考虑安置就业与再就业人员所占比例,不断提高政策可操作性,降低就业与再就业成本,鼓励企业增加就业机会。
调整经营性墓地税收政策,对经营性墓地提供的服务,征收营业税;规范殡葬业使用票据的管理。在国务院殡葬业管理规范修订实施后,根据调研情况,对殡葬业征免税范围做出进一步界定。
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我国目前物流业发展主要问题仍在于内资物流企业发育水平低,政府引导乏力。因此,要继续扩大现代物流业试点企业范围,整合制造业和交通、仓储等行业综合发展,调整现代物流企业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规定,支持现代规模物流企业实现总部集中营销;完善装卸、搬运流转税政策,允许进行流转税抵扣;对内外资物流企业实行统一的政策,制定可操作的所得税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实行合并纳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行业管理特点和税收管理要求,重新研究快递业务适用税收政策,科学确定快递业务适用营业税税目,明确适用的营业税政策。
关于配合医疗体制改革
针对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存在的投入总量少、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收费不合理、服务水平低等问题,在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监管基础上,对医疗服务收入,应确定一个较低税率水平。制定更加有利于促进改善医院布局、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便于百姓更好就医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延长其税收优惠政策时间。或可在2010年前,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营业税免税政策,优惠政策具体执行时间由国务院根据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展逐期核批,或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医疗机构税收征收管理,把握其信息化管理特点,规范医疗机构使用票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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