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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省政府获悉,为提高我省煤炭资源回采率、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省政府11月2日印发《关于做好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的通知》,通知称,到2010年年底,我省煤矿总数要压减到2500个,为确保完成任务,在2006年7月到2008年6月,我省要关闭16类煤矿矿井900座,力争关闭1100座。
为了如期实现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目标,省政府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都要按照《通知》要求确定关闭重点和目标,建立小煤矿退出的有效机制。
目前,我省正在加紧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煤矿,2005年7月到2006年6月全省已关闭煤矿矿井1156座;2006年7月到2007年6月,将关闭煤矿矿井500座,力争600座,目前,已基本落实关闭煤矿矿井名单,正在组织实施;2007年7月到2008年6月,关闭煤矿矿井400座,力争500座。
我省要关闭的煤矿包括: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的;越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同一矿井发现两次越层越界的;3个月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仍组织生产的;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主要产煤县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非主要产煤县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的,其中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关闭,其他矿井必须在2007年年底前关闭;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主要产煤县的矿井煤炭资源可采储量不足100万吨的、非主要产煤县矿井煤炭资源可采储量不足50万吨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关闭等16类。
通知要求,在整合关闭煤矿矿井中,属于非法违法煤矿,要坚决予以关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资源整合或执行新的规划而调整关闭的矿井,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补偿工作,处理好有关方面的利益关系和善后事宜。
另外,国土资源部门要计算出矿井允许的开采年限,对超过开采年限的矿井视同资源枯竭,依法吊证关闭;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防小煤矿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严防以矿井整合代替资源整合,整合后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防止一证多井或多井拼凑;所有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先关闭后整合,必须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进行整合;严防整合期间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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