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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定向增发引入投标式询价机制的试验逐步启动,以进一步规范询价过程的定向增发机制改革重心进一步明晰,而此前所谓“定价基准日分类确定”、“定向增发将降温”和“公开增发实施绿色通道”的传言也不攻自破。
我们从券商投行和上市公司处了解到,定向增发仍将担当再融资的主要角色。不久前,监管部门就定向增发引入投标式询价机制一事,专门组织了一些券商投行和上市公司进行培训。某投行人士透露,监管部门在培训过程中明确指出,定价基准日仍按再融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不会依认购对象和认购方式予以分类确定;同时,对于再融资办法中规定的定向增发、增发、配股、可转债、可分离债等再融资方式,监管部门不会有“舍此取彼”的举措。
据投行人士介绍,监管部门在沟通过程中,也明确否认了“定向增发定价基准日根据三个基准日价格孰高”确定的说法。“监管部门认为,定价是市场的事情,而孰高原则是带有强制性的措施,监管部门不应干预价格的确定过程。”
“从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中可以发现,定向增发机制后续改革的关键点就是进一步规范询价过程,”上述投行人士表示,其核心就是引入投标式询价机制。
据悉,所谓“投标式询价机制”,一方面是扩大询价范围,其中,基金公司不少于20家,符合资格的券商不得少于10家,且允许发行公司前20名股东参与询价,大型的私募基金、财务公司也可以纳入。此举有利于得出符合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价格,也有利于防范价格操纵。另一方面是采用投标制,以价格优先,且投标均属“暗标”,可以形成市场约束,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监管部门明确传达的信息是,以不同认购对象和认购方式确定定价基准日的传闻是错误的,定价基准日的确定还是按照再融资办法的规定,也没有所谓孰高原则的新规定。
“拍卖式询价”机制的引入,说明监管部门已经确认,下一步定向增发的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充分重视机制的作用,保证询价过程的规范和公正。
“近来关于定向增发的传闻中,主要内容与监管部门传递给我们的信息都不一致,应该说,随着‘投标式询价’机制的引入,这些传言也就不攻自破了。”某证券公司投行人士向本报表示。
据悉,前不久监管部门就定向增发制度改革启动了新的试验,并根据新的改革思路向一些正在程序中的发行公司和保荐人进行了培训。本报经核实多家相关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均就此事得到了肯定答复,从这些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反馈的情况看,具体思路也均一致,从而可以肯定得出关于定向增发制度下一步演进的清晰方向。
“定价基准日分类确定”不实
“监管部门明确传达的信息是,以不同认购对象和认购方式确定定价基准日的传闻是错误的,定价基准日的确定还是按照再融资办法的规定,也没有所谓孰高原则的新规定。”上述投行人士表示。
此前有关传闻中,称监管部门将针对认购对象和认购方式,确定不同的三类定价基准日。具体来说,定价基准日包括三个时点: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和发行期首日(发出邀请函日)。如认购对象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本次发行完成后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境外战略投资者,可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定价基准日;如认购对象为财务投资者,纯粹以现金认购的,如锁定期为12个月,定价基准日按照上述三个时点股价孰高原则确定,如锁定期为36个月,则定价基准日可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对于“资产+现金”模式的定向增发,实施一次核准、两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可分为两种:以资产认购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以现金认购部分采用孰高原则。
“就我的理解,在发行市场化改革的大趋势下,监管部门保证机制的合理和公平公正恰好到位,而不会像传闻中所说的,就具体的定价基准日做出规定,或者按照孰高的原则做出强制性规范,因为这等于干涉了市场自主的定价行为。价格应该由市场形成。”该人士强调。
某接受培训的上市公司有关人士也表示,孰高原则是最不可能出现的规范。“你看已经做定向增发的那些公司,从董事会决议公告到实施定向增发时,股价都大幅上涨,在牛市的环境下,由于定向增发的种种好处,这种情况几乎是百分之百发生的,按照孰高的原则,等于是监管层来定价,如果机构按照这个最高的价格买了,一年以后、三年以后市价跌下去,谁来负责?机构是不是要找证监会去要钱?如果在这个过程中股价炒上了天,再根据孰高的原则来定价,那机构认为价格太高怎么办?我们的股票还能不能发出去?没人来买,我们是不是也要找监管部门?所以,这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规范询价过程方是重中之重
“要让市场‘市场化’地发展,好的机制比具体的价格恐怕更重要。”上述投行人士表示,“拍卖式询价”机制的引入,说明监管部门已经确认,下一步定向增发的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充分重视机制的作用,保证询价过程的规范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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